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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规定
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夜间实验管理规定(试行)
来源: 发布人: 点击数: 发表时间:2024-05-07

新疆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夜间实验室管理规定(试行)

 

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,夜间为实验事故高发时段,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夜间实验实验的管理,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,确保学院财产和师生的生命安全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》《新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(修订)》(新大校字〔202338号)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 夜间实验,是指每天00:30-08:00的时段,所有在实验室内进行的实验,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反应、使用实验装置、操作仪器设备等。

第三条 夜间实验的分类及范围

(一)特殊夜间实验

1.加热反应;

2.压力反应;

3.使用氢化钠、叠氮化钠等危险试剂的反应;锂、钠、钾、镁粉、铝粉等活泼金属;

4.使用或产生易燃、易爆、有毒气体的反应;

5.使用剧毒化学品;

6.使用乙醚等低沸点试剂、需要溶剂进行回流的反应;

7.红外等烘烤样品;

8.经实验中心评估存在较大风险的其他实验。

(二)一般常规夜间实验

1.常温(或低温)、常压条件下进行的非放热的实验,且不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易爆品,实验过程无爆炸危险隐患,确认反应稳定;

2.常压加热反应,符合以下条件①反应瓶不超过100mL;②反应温度不超过80③不需要溶剂回流;④反应稳定2小时后人才能离开;⑤经常检查实验设备的性能,不得带病工作;

3.恒温烘箱、摇床、水浴锅(≤100℃)、冷冻干燥仪、使用不可燃冷却介质的低温循环仪等;

4.常年24小时运行、性能可靠稳定的仪器设备,必须确保接线可靠、无安全隐患。

第四条 夜间实验的申请程序

1.实验人员必须在当天19:00之前填写《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夜间实验申请单》,由实验室负责人(导师)或其指定的委托人签字同意,特殊夜间实验明确值班教师,一般夜间实验可不安排值班教师,交学院实验中心备案;

2.夜间实验申请单一式二份,一份留学院实验中心存档,一份交大楼值班室备案,供值班保安人员夜巡核对;

3.夜间实验申请单一律当次有效;

4.申请单涂改无效,如有修改,需重新申请备案。

(三)如因故临时需要在00:30以后开展实验,指导教师及相关实验人员(至少两人)均需要在申请书上签字且在晚上20:00点以前,由导师向学院安全员提出申请(将申请书拍照发学院安全员),并在第二天补交纸版材料。

第五条 夜间实验需至少两人在场,必须确保所有进行的实验都保持安全状态。确保实验台面周围清理干净,不得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。夜间挥发性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,通风橱门须拉到最低位置。认真检查所有带水的接头(水管),并保持合适的压力。

第六条 夜间实验的人员职责

(一)导师实验人员是夜间实验的直接责任人;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夜间实验管理规定,确保夜间实验的安全。所有当天进行夜间实验的导师实验人员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,并可以进行有效联络。

(二)值班保安人员须对实验室进行例行巡查,一定要认真检查每一处夜间实验。夜间巡查人员有权停止未经审批和备案的夜间实验,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规者承担。若发现无人员看管的夜间实验,一经查实,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相关人员给予惩处。未经审批,擅自夜间实验造成安全事故的,从重处理。

第七条 本规定适用学院辖内所有实验室,请学院师生员工务必将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的意识放在首位,严格遵守规定。

第八条 本规定由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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